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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和公民權宣言 本文重定向自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重新導向自法國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的序文和第17條的紀念版。上方正中為「理性」之目。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簡稱《人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最初的起草人是拉法耶特侯爵,受到了美國傑佛遜的影響。

歷史

人權宣言受到美國的《獨立宣言》和各州權利法案的影響,採用18世紀的啟蒙學說和自然權論,宣布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出版自由,闡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原則。關於人權宣言的思想淵源,學術界仍存在爭論,德國學者吉歐·耶林內克認為它抄襲北美的權利法案,而法國學者埃米爾·布特米英語Emile Boutmy則認為它的文本是法國原創的,觀念則是18世紀精神的體現。

1793年6月24日,雅各賓派通過的新憲法前面所附的《人權宣言》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宣布「社會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權在民」,並且表示如果政府壓迫或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義的權利(革命權)。

但是,這份宣言裡保障的人權受歷史發展的社會環境局限,僅僅是針對「擁有市民權的男性」(Homme=「人」=「男性」、Citoyen=「男性市民」)而言的。在當時,女性奴隸等是不被當作完整的「人」來看待的,並無公民權

參見

早期的權利宣言

現代的國際人權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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