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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英語
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法語
國際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英語) 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法語)官方標誌
官方標誌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地圖   締約國   規約未生效的締約國   退出規約的締約國   簽署但未批准規約的國家   簽署規約但隨後撤回簽名的國家   既沒有簽署也沒有加入規約的聯合國會員國和觀察員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地圖
 締約國
 規約未生效的締約國
 退出規約的締約國
 簽署但未批准規約的國家
 簽署規約但隨後撤回簽名的國家
 既沒有簽署也沒有加入規約的聯合國會員國和觀察員
位置 荷蘭海牙
工作語言
  • 英語
  • 法語
官方語言
成員國122個成員國
領導人
• 主席
西爾維亞·費爾南德斯·德古門迪
• 第一副主席
喬伊斯·阿洛赫
• 檢察官
法都·班索達
成立
• 羅馬規約簽署
1998年7月17日
• 開始生效
2002年7月1日
位於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大樓

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ICCt;法語: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成立於2002年,位於荷蘭海牙,工作語言為英語法語。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審判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礎是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因此該法院僅對規約生效後的前述四種國際罪行有管轄權。但是實際上,國際刑事法院暫時還不能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此項罪名之首要司法管轄機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到2010年6月,已經有114個國家加入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另外有37個國家簽署了該規約,但是並未得到各自國家立法機構的批准。國際刑事法院對成員國的公民或組織具有管轄權,或者對聯合國安理會正式通過決議交由國際刑事法院司法管轄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美國,均未加入該規約,其中美國曾在2000年12月31日簽署《羅馬規約》,但在國會批准前取消簽署。

歷史

背景

大會在1948年12月9日第260號決議中說:「認為有史以來,滅絕種族行為殃禍人類至為慘烈;深信欲免人類再遭此類獰惡之浩劫,國際合作實所必需,」為此通過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公約第一條將滅絕種族定性為「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第六條則規定,凡被訴犯滅絕種族罪者,「應交,由行為發生地國家的主管法院或……〔具有〕管轄權的國際刑事法庭審理」。在該決議中,大會還請國際法委員會英語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研究宜否及可否設立一個國際司法機構以審判被控犯滅絕種族罪的人……」。在聯合國大會的要求下,在1950年代早期國際法委員會擬制了兩份規約草案,但是鑑於當時冷戰的局面致使成立國際刑事法院成為不可能的夢想,這兩份草案也被束之高閣。

二戰後負責調查納粹戰爭罪行的調查官,同時也是在十二次紐倫堡審判之一的別動隊審判中是美軍首席檢察官的班傑明·費倫茨英語Benjamin B. Ferencz先生後來成為建立國際法治和國際刑事法院的強有力的支持者。在他1975年出版的名為《定義國際侵略--對世界和平的追尋(Defining International Aggression-The Search for World Peace)》的第一本書中,他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而展開了雄辯。

籌備

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想法在1989年被時任千里達及托巴哥共和國總理 A.N.R.羅賓遜再新推出,他提議建立一個國際常設法院來處理非法毒品交易。

在準備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草案的時候,國際社會為審理前南斯拉夫和盧安達的戰爭犯罪而成立了兩個特設法庭,即於1993年成立的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於1994年成立的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這兩個特別法庭的成立更加突出了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必要性。

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時候評價說,「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前景,讓我們看到了普遍正義的希望,這一個簡單的、令人興奮的希望。這個希望快要實現了。我們將始終不懈地朝著這個目標儘自己的努力。我們希望你們……也盡你們的努力,共同奮鬥,確保沒有一個統治者、國家、軍人集團或者軍隊能夠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權和逍遙法外。只有到那時,陷入在遠離我們的地方發生的戰爭和衝突中的無辜人民才能放心,知道自己也得到正義的保護,可以安枕無憂,並且知道,他們也享有權利,侵犯權利的人將會受到懲罰。」 前任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何塞·阿亞拉-拉索說,面對「殺害了10萬人的人,要面對審判的機會還不如殺害了一個人的人」的現實情況,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目的在於——「……不讓犯罪者逍遙法外」。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認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是實施國際人道法方面的重要突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始終支持建立國際法庭管轄最嚴重的國際罪行。對於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而言,國際法庭有能力發揮作用,促進和激勵國內法院履行其追訴犯有戰爭罪之人的義務。」

在那以後不久,國際法委員會成功完成了起草《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草案的工作,於1994年將規約草案提交給聯大。為了審議《規約》草案所引起的重大實質性問題,聯大設立了「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問題特設委員會」,在1995 年開了兩次會。聯大在審議了特設委員會的報告後,又設立了「設立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負責擬訂一份能夠得到廣泛接受的綜合案文草案,提交給將要舉行的外交會議。預備委員會從1996至1998年舉行了幾屆會議,最後一屆於1998年3月至4月舉行,完成了案文起草工作。

經過數年的談判以後,聯合國於1998年7月在羅馬召開外交全權代表會議,以期最後擬定及通過確定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公約條文。1998年7月18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約文以120票贊成,7票反對和21票棄權的結果獲得通過。其中投反對票的國家為中國美國以色列卡達伊拉克利比亞葉門

成立

於2002年4月11日,批准簽署《羅馬規約》的國家達到了條約約文要求的60個,《羅馬規約》即日起成文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 並於2002年7月1日生效, 國際刑事法院僅能對生效日以後犯下的罪行進行指控。 國際刑事法院的第一批大法官於2003年2月由成員國大會選任產生,並與2003年3月1日宣誓就職。 法院的第一份逮捕令在2005年7月8日簽發, 第一次審前聽證舉行於2006年。

侵略罪管轄權問題

2012年6月12日,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在坎帕拉通過《羅馬規約》關於侵略罪的修正案,修正案規定了侵略罪的定義,侵略罪認定權問題上賦予聯合國安理會首要責任,即如果安理會在獲得提交案件後的6個月內未作出裁定,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可在該院預審庭批准後獨自就侵略罪展開調查;與會的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則認為,侵略罪的認定應是安理會的專屬權利。

著名案件

非洲國家案件

成員國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分布
 已批准及生效
 已批准但未生效
 曾簽署但未批准
 已生效後退出

截至2009年7月21日,國際刑事法院共有110個成員國,包括歐洲南美洲的大部分國家,以及大約一半的非洲國家;

其中有30個非洲國家、14個亞洲國家、17個東歐國家、24個拉丁美洲國家和25個西歐和其他國家。雖然國家數量不菲,但是在人口上講,這些國家人口數占世界人口總數的少部分。

還有40個國家簽署但尚未批准羅馬規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這些國家有義務不得從事有悖於羅馬規約宗旨和目的的行為。

在2002年,這40個已簽署國中的美國和以色列取消了對羅馬規約的簽署,說明他們不再意圖成為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也不再因以前對該規約的簽署而承擔法律義務。

按英文字母排序的列表:

A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阿富汗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Afghanistan
 阿爾巴尼亞阿爾巴尼亞共和國Albania
 安道爾安道爾公國Andorra
 安地卡及巴布達安地卡及巴布達Antigua and Barbuda
 阿根廷阿根廷共和國Argentina
 澳大利亞澳大利亞聯邦Australia
 奧地利奧地利共和國Austria

B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巴貝多巴貝多Barbados
 比利時比利時王國Belgium
 貝里斯貝里斯Belize
 貝南貝南共和國Benin
 玻利維亞玻利維亞共和國Bolivia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Bosnia and Herzegovina
 波札那波札那共和國Botswana
 巴西巴西聯邦共和國Brazil
 保加利亞保加利亞共和國Bulgaria
 布吉納法索布吉納法索Burkina Faso
 蒲隆地蒲隆地共和國Burundi

C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柬埔寨柬埔寨王國Cambodia
 加拿大加拿大Canada
 中非中非共和國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查德查德共和國Chad
 智利智利共和國Chile
 哥倫比亞哥倫比亞共和國Colombia
 葛摩葛摩聯盟Comoros
 剛果共和國剛果共和國Congo (Brazzaville)
 剛果民主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Congo (Kinshasa)
 哥斯大黎加哥斯大黎加共和國Costa Rica
 象牙海岸象牙海岸共和國Côte d'Ivoire
 克羅埃西亞克羅埃西亞共和國Croatia
 古巴古巴共和國Cuba
 賽普勒斯賽普勒斯共和國Cyprus
 捷克捷克共和國Czech Republic

D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丹麥丹麥王國Denmark
 吉布地吉布地共和國Djibouti
 多明尼加多明尼加共和國Dominican Republic

E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厄瓜多厄瓜多共和國Ecuador
 愛沙尼亞愛沙尼亞共和國Estonia

F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斐濟斐濟群島共和國Fiji
 芬蘭芬蘭共和國Finland
 法國法蘭西共和國France

G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加彭加彭共和國Gabon
 甘比亞甘比亞共和國Gambia
 喬治亞喬治亞Georgia
 德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Germany
 迦納加納共和國Ghana
 希臘希臘共和國Greece
 幾內亞幾內亞共和國Guinea
 蓋亞那蓋亞那合作共和國Guyana

H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宏都拉斯宏都拉斯共和國Honduras
 匈牙利匈牙利共和國Hungary

I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冰島冰島共和國Iceland
 愛爾蘭愛爾蘭Ireland
 義大利義大利共和國Italy

J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日本日本國Japan
 約旦約旦哈希姆王國Jordan

K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肯亞肯亞共和國Kenya
 南韓大韓民國Korea, South

L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拉脫維亞拉脫維亞共和國Latvia
 賴索托賴索托王國Lesotho
 賴比瑞亞賴比瑞亞共和國Liberia
 列支敦斯登列支敦斯登公國Liechtenstein
 立陶宛立陶宛共和國Lithuania
 盧森堡盧森堡大公國Luxembourg

M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馬達加斯加馬達加斯加共和國Madagascar
 馬拉威馬拉威共和國Malawi
 馬利馬利共和國Mali
 馬爾他馬爾他共和國Malta
 馬紹爾群島馬紹爾群島共和國Marshall Islands
 模里西斯模里西斯共和國Mauritius
 墨西哥墨西哥合眾國Mexico
 蒙古蒙古國Mongolia
 蒙特內哥羅蒙特內哥羅共和國Montenegro

N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納米比亞納米比亞共和國Namibia
 諾魯諾魯共和國Nauru
 荷蘭荷蘭王國Netherlands
 紐西蘭紐西蘭New Zealand
 尼日尼日共和國Niger
 奈及利亞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Nigeria
 北馬其頓北馬其頓共和國North Macedonia
 挪威挪威王國Norway

P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巴拿馬巴拿馬共和國Panama
 巴拉圭巴拉圭共和國Paraguay
 秘魯秘魯共和國Peru
 波蘭波蘭共和國Poland
 葡萄牙葡萄牙共和國Portugal
 巴勒斯坦巴勒斯坦國Palestine

R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羅馬尼亞羅馬尼亞Romania

S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Saint Kitts and Nevis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聖文森及格瑞那丁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薩摩亞 薩摩亞薩摩亞獨立國Samoa
 聖馬利諾最神聖的聖馬利諾共和國San Marino
 塞內加爾塞內加爾共和國Senegal
 塞爾維亞塞爾維亞共和國Serbia
 獅子山獅子山共和國Sierra Leone
 斯洛伐克斯洛伐克共和國Slovakia
 斯洛維尼亞斯洛維尼亞共和國Slovenia
 南非南非共和國South Africa
 西班牙西班牙王國Spain
 蘇利南蘇利南共和國Suriname
 瑞典瑞典王國Sweden
 瑞士瑞士聯邦Switzerland

T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塔吉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Tajikistan
 坦尚尼亞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Tanzania
 東帝汶東帝汶民主共和國Timor-Leste
 千里達及托巴哥千里達及托巴哥共和國Trinidad and Tobago

U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烏干達烏干達共和國Uganda
 英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
 烏拉圭烏拉圭東岸共和國Uruguay

V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委內瑞拉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Venezuela

Z

國家或地區中文全稱英文簡稱
 尚比亞尚比亞共和國Zambia

法官組成

[何時?]

  • 院長:宋相現,韓國律師,2009年3月11日當選,任期至2015年
  • 第一副院長:Fatoumata Dembélé Diarra,女性,馬里律師和法官
  • 第二副院長:Hans-Peter Kaul,德國法官
  • 法官:
    • Elizabeth Odio Benito,哥斯大黎加
    • Akua Kuenyehia,加納
    • Erkki Kourula
    • Anita Ušacka
    • Adrian Fulford
    • Sylvia Steiner
    • Ekaterina Trendafilova
    • Daniel David Ntanda Nsereko
    • Bruno Cotte
    • Joyce Aluoch
    • Sanji Mmasenono Monageng
    • Christine Van Den Wyngaert
    • Cuno Tarfusser
    • René Blattmann
  • 公訴人:Luis Moreno Ocampo,阿根廷律師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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