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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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 |
工作語言 |
|
官方語言 | |
成員國 | 122個成員國 |
領導人 | |
• 主席 | 西爾維亞·費爾南德斯·德古門迪 |
• 第一副主席 | 喬伊斯·阿洛赫 |
• 檢察官 | 法都·班索達 |
成立 | |
• 羅馬規約簽署 | 1998年7月17日 |
• 開始生效 | 2002年7月1日 |

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法語: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成立於2002年,位於荷蘭海牙,工作語言為英語和法語。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礎是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因此該法院僅對規約生效後的前述四種國際罪行有管轄權。但是實際上,國際刑事法院暫時還不能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此項罪名之首要司法管轄機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到2010年6月,已經有114個國家加入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另外有37個國家簽署了該規約,但是並未得到各自國家立法機構的批准。國際刑事法院對成員國的公民或組織具有管轄權,或者對聯合國安理會正式通過決議交由國際刑事法院司法管轄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和美國,均未加入該規約,其中美國曾在2000年12月31日簽署《羅馬規約》,但在國會批准前取消簽署。
歷史
背景
大會在1948年12月9日第260號決議中說:「認為有史以來,滅絕種族行為殃禍人類至為慘烈;深信欲免人類再遭此類獰惡之浩劫,國際合作實所必需,」為此通過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公約第一條將滅絕種族定性為「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第六條則規定,凡被訴犯滅絕種族罪者,「應交,由行為發生地國家的主管法院或……〔具有〕管轄權的國際刑事法庭審理」。在該決議中,大會還請國際法委員會「研究宜否及可否設立一個國際司法機構以審判被控犯滅絕種族罪的人……」。在聯合國大會的要求下,在1950年代早期國際法委員會擬制了兩份規約草案,但是鑑於當時冷戰的局面致使成立國際刑事法院成為不可能的夢想,這兩份草案也被束之高閣。
二戰後負責調查納粹戰爭罪行的調查官,同時也是在十二次紐倫堡審判之一的別動隊審判中是美軍首席檢察官的班傑明·費倫茨先生後來成為建立國際法治和國際刑事法院的強有力的支持者。在他1975年出版的名為《定義國際侵略--對世界和平的追尋(Defining International Aggression-The Search for World Peace)》的第一本書中,他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而展開了雄辯。
籌備
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想法在1989年被時任千里達及托巴哥共和國總理 A.N.R.羅賓遜再新推出,他提議建立一個國際常設法院來處理非法毒品交易。
在準備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草案的時候,國際社會為審理前南斯拉夫和盧安達的戰爭犯罪而成立了兩個特設法庭,即於1993年成立的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於1994年成立的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這兩個特別法庭的成立更加突出了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必要性。
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時候評價說,「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前景,讓我們看到了普遍正義的希望,這一個簡單的、令人興奮的希望。這個希望快要實現了。我們將始終不懈地朝著這個目標儘自己的努力。我們希望你們……也盡你們的努力,共同奮鬥,確保沒有一個統治者、國家、軍人集團或者軍隊能夠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權和逍遙法外。只有到那時,陷入在遠離我們的地方發生的戰爭和衝突中的無辜人民才能放心,知道自己也得到正義的保護,可以安枕無憂,並且知道,他們也享有權利,侵犯權利的人將會受到懲罰。」 前任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何塞·阿亞拉-拉索說,面對「殺害了10萬人的人,要面對審判的機會還不如殺害了一個人的人」的現實情況,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目的在於——「……不讓犯罪者逍遙法外」。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認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是實施國際人道法方面的重要突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始終支持建立國際法庭管轄最嚴重的國際罪行。對於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而言,國際法庭有能力發揮作用,促進和激勵國內法院履行其追訴犯有戰爭罪之人的義務。」
在那以後不久,國際法委員會成功完成了起草《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草案的工作,於1994年將規約草案提交給聯大。為了審議《規約》草案所引起的重大實質性問題,聯大設立了「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問題特設委員會」,在1995 年開了兩次會。聯大在審議了特設委員會的報告後,又設立了「設立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負責擬訂一份能夠得到廣泛接受的綜合案文草案,提交給將要舉行的外交會議。預備委員會從1996至1998年舉行了幾屆會議,最後一屆於1998年3月至4月舉行,完成了案文起草工作。
經過數年的談判以後,聯合國於1998年7月在羅馬召開外交全權代表會議,以期最後擬定及通過確定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公約條文。1998年7月18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約文以120票贊成,7票反對和21票棄權的結果獲得通過。其中投反對票的國家為中國、美國、以色列、卡達、伊拉克、利比亞和葉門。
成立
於2002年4月11日,批准簽署《羅馬規約》的國家達到了條約約文要求的60個,《羅馬規約》即日起成文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 並於2002年7月1日生效, 國際刑事法院僅能對生效日以後犯下的罪行進行指控。 國際刑事法院的第一批大法官於2003年2月由成員國大會選任產生,並與2003年3月1日宣誓就職。 法院的第一份逮捕令在2005年7月8日簽發, 第一次審前聽證舉行於2006年。
侵略罪管轄權問題
2012年6月12日,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在坎帕拉通過《羅馬規約》關於侵略罪的修正案,修正案規定了侵略罪的定義,侵略罪認定權問題上賦予聯合國安理會首要責任,即如果安理會在獲得提交案件後的6個月內未作出裁定,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可在該院預審庭批准後獨自就侵略罪展開調查;與會的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則認為,侵略罪的認定應是安理會的專屬權利。
著名案件
非洲國家案件
- 約瑟夫·科尼 - 烏干達聖主抵抗軍領導人
- 穆阿邁爾·卡扎菲 - 前利比亞獨裁者,2011年被擊斃
- 賽義夫·卡扎菲 - 卡扎菲次子
- 阿卜杜拉·塞努西 - 卡扎菲妹夫、情報部門負責人
- 奧馬爾·巴希爾 - 蘇丹共和國總統
- 洛朗·巴博 - 象牙海岸總統
- 讓-皮埃爾·本巴 - 剛果民主共和國副總統、軍閥,2016年被判入獄18年
- 博斯科·恩塔甘達 - 全國保衛人民大會軍事參謀長、剛果民主共和國北基伍省的地方叛亂武裝頭目
- 卡里希特·巴魯希瑪納 - 盧安達反政府組織盧安達解放民主力量的執行秘書長
- 烏胡魯·肯雅塔 - 肯亞總統,被認為在2007年總統選舉期間,策劃了2007-2008年肯亞危機;2014年12月,國際刑事法院撤銷對肯雅塔的反人類罪指控。
成員國
截至2009年7月21日,國際刑事法院共有110個成員國,包括歐洲和南美洲的大部分國家,以及大約一半的非洲國家;
其中有30個非洲國家、14個亞洲國家、17個東歐國家、24個拉丁美洲國家和25個西歐和其他國家。雖然國家數量不菲,但是在人口上講,這些國家人口數占世界人口總數的少部分。
還有40個國家簽署但尚未批准羅馬規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這些國家有義務不得從事有悖於羅馬規約宗旨和目的的行為。
在2002年,這40個已簽署國中的美國和以色列取消了對羅馬規約的簽署,說明他們不再意圖成為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也不再因以前對該規約的簽署而承擔法律義務。
按英文字母排序的列表:
A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 | Afghanistan |
![]() |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 | Albania |
![]() | 安道爾公國 | Andorra |
![]()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Antigua and Barbuda |
![]() | 阿根廷共和國 | Argentina |
![]() | 澳大利亞聯邦 | Australia |
![]() | 奧地利共和國 | Austria |
B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巴貝多 | Barbados |
![]() | 比利時王國 | Belgium |
![]() | 貝里斯 | Belize |
![]() | 貝南共和國 | Benin |
![]() | 玻利維亞共和國 | Bolivia |
![]() |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 Bosnia and Herzegovina |
![]() | 波札那共和國 | Botswana |
![]() | 巴西聯邦共和國 | Brazil |
![]() | 保加利亞共和國 | Bulgaria |
![]() | 布吉納法索 | Burkina Faso |
![]() | 蒲隆地共和國 | Burundi |
C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柬埔寨王國 | Cambodia |
![]() | 加拿大 | Canada |
![]() | 中非共和國 |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
![]() | 查德共和國 | Chad |
![]() | 智利共和國 | Chile |
![]() | 哥倫比亞共和國 | Colombia |
![]() | 葛摩聯盟 | Comoros |
![]() | 剛果共和國 | Congo (Brazzaville) |
![]()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Congo (Kinshasa) |
![]() |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 Costa Rica |
![]() | 象牙海岸共和國 | Côte d'Ivoire |
![]() |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 | Croatia |
![]() | 古巴共和國 | Cuba |
![]() | 賽普勒斯共和國 | Cyprus |
![]() | 捷克共和國 | Czech Republic |
D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丹麥王國 | Denmark |
![]() | 吉布地共和國 | Djibouti |
![]() | 多明尼加共和國 | Dominican Republic |
E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厄瓜多共和國 | Ecuador |
![]() | 愛沙尼亞共和國 | Estonia |
F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斐濟群島共和國 | Fiji |
![]() | 芬蘭共和國 | Finland |
![]() | 法蘭西共和國 | France |
G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加彭共和國 | Gabon |
![]() | 甘比亞共和國 | Gambia |
![]() | 喬治亞 | Georgia |
![]()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 Germany |
![]() | 加納共和國 | Ghana |
![]() | 希臘共和國 | Greece |
![]() | 幾內亞共和國 | Guinea |
![]() | 蓋亞那合作共和國 | Guyana |
H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宏都拉斯共和國 | Honduras |
![]() | 匈牙利共和國 | Hungary |
I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冰島共和國 | Iceland |
![]() | 愛爾蘭 | Ireland |
![]() | 義大利共和國 | Italy |
J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日本國 | Japan |
![]() | 約旦哈希姆王國 | Jordan |
K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肯亞共和國 | Kenya |
![]() | 大韓民國 | Korea, South |
L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拉脫維亞共和國 | Latvia |
![]() | 賴索托王國 | Lesotho |
![]() | 賴比瑞亞共和國 | Liberia |
![]() | 列支敦斯登公國 | Liechtenstein |
![]() | 立陶宛共和國 | Lithuania |
![]() | 盧森堡大公國 | Luxembourg |
M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馬達加斯加共和國 | Madagascar |
![]() | 馬拉威共和國 | Malawi |
![]() | 馬利共和國 | Mali |
![]() | 馬爾他共和國 | Malta |
![]() |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 | Marshall Islands |
![]() | 模里西斯共和國 | Mauritius |
![]() | 墨西哥合眾國 | Mexico |
![]() | 蒙古國 | Mongolia |
![]() | 蒙特內哥羅共和國 | Montenegro |
N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納米比亞共和國 | Namibia |
![]() | 諾魯共和國 | Nauru |
![]() | 荷蘭王國 | Netherlands |
![]() | 紐西蘭 | New Zealand |
![]() | 尼日共和國 | Niger |
![]() | 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 | Nigeria |
![]() | 北馬其頓共和國 | North Macedonia |
![]() | 挪威王國 | Norway |
P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巴拿馬共和國 | Panama |
![]() | 巴拉圭共和國 | Paraguay |
![]() | 秘魯共和國 | Peru |
![]() | 波蘭共和國 | Poland |
![]() | 葡萄牙共和國 | Portugal |
![]() | 巴勒斯坦國 | Palestine |
R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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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馬尼亞 | Romania |
S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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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 | Saint Kitts and Nevis |
![]() |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
![]() | 薩摩亞獨立國 | Samoa |
![]() | 最神聖的聖馬利諾共和國 | San Marino |
![]() | 塞內加爾共和國 | Senegal |
![]() | 塞爾維亞共和國 | Serbia |
![]() | 獅子山共和國 | Sierra Leone |
![]() | 斯洛伐克共和國 | Slovakia |
![]() | 斯洛維尼亞共和國 | Slovenia |
![]() | 南非共和國 | South Africa |
![]() | 西班牙王國 | Spain |
![]() | 蘇利南共和國 | Suriname |
![]() | 瑞典王國 | Sweden |
![]() | 瑞士聯邦 | Switzerland |
T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 | Tajikistan |
![]() |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 Tanzania |
![]() | 東帝汶民主共和國 | Timor-Leste |
![]() | 千里達及托巴哥共和國 | Trinidad and Tobago |
U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烏干達共和國 | Uganda |
![]()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United Kingdom |
![]() | 烏拉圭東岸共和國 | Uruguay |
V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 Venezuela |
Z
國家或地區 | 中文全稱 | 英文簡稱 |
---|---|---|
![]() | 尚比亞共和國 | Zambia |
法官組成
[何時?]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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