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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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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類別 |
社會政治學 |
法律上的歸化(英語:Naturalization),是指非該國家的公民的人、自願變成該國的公民或取得該國家的國籍的行為。一般是居住在國外的人,依據所居國的法律規定取得新國籍。歸化時若未放棄原有國籍而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就會造成多重國籍這一現象。
基本要求
- 在歸化國合法居住規定的時間
- 申請人保證遵守國家法律
- 在有些國家,申請人要效忠宣誓(如新加坡,加拿大)
- 部份國家要求申請人通過語言(如法國、葡萄牙)及本國文化、本國法律等項目的考試。
- 有些國家的條件是歸化者放棄其他國籍,以避免雙重國籍現象的產生。但到底保留原來國籍與否,要依據原來國家和入籍國家雙方的法律決定。
一個不尋常的歸化情況是以色列。1950年通過的《猶太人回歸法》(Law of Return,חוק השבות)規定:從血統、婚姻或宗教方面符合其定義的猶太人有權申請定居以色列並立即獲得以色列國籍。
大規模歸化
例子:
- 1922年,希臘給予了土耳其的希臘裔難民大規模歸化待遇。
- 2001-2002年,阿根廷發生了嚴重經濟危機。西班牙和義大利分別允許能證明自己祖父輩以內是本國血統的阿根廷公民申請歸化。
- 體育領域,歸化運動員是常見現象。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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