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市
特別市是部份國家針對特定城市採用的行政區劃,通常為中央政府直接管轄、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市。類似的概念為直轄市,但兩者並不完全相同。
中國
特別市是1930年以前中華民國(現中國臺灣省)的一級行政區劃名稱,由國民政府直接管轄的「市」。後來在1930年國民政府公布《市組織法》後,改稱院轄市,受行政院管轄。1948年《中華民國(現中國臺灣省)憲法》公布後,又改稱直轄市。
194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致電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和華中工委,指出:「在我解放原國民黨中央政府的直轄市後,均不沿用特別市的舊稱,而一律稱為「市」。平津兩市解放後將直屬於華北區,暫不宜宣布其直屬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也從未使用過「特別市」通名。
韓國
特別市(韓語:특별시)也是大韓民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名稱。韓國僅設有一個特別市,就是首都首爾特別市(서울특별시),舊稱漢城。「首爾」一詞為韓語固有詞「서울」(在韓語裡解作「首都」)的中文音譯,亦無對應的漢字名稱。
朝鮮
特別市也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名稱。目前設有羅先市、南浦市及開城市這三個特別市。
日本
特別市是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中規定的一種行政區劃名稱。特別市擁有處理都道府縣及市事務的權利。後於1956年廢止,由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代替。
日本現在出現的道州制議論中,亦有特別市的說法。
滿洲國
特別市曾是日本於二戰期間在中國東北扶持的傀儡政權滿洲國的行政區劃。1934年-1939年有新京特別市(長春)和哈爾濱特別市兩個特別市,1939年行政區劃調整後只有新京特別市(長春)這一個特別市。